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学校职工退休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规定
(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延缓退休规定
1、两院院士暂不退休。
2、陕西省首届社科名家暂缓退休。
3、受聘二、三级教师岗位,身体健康,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可申请延缓到65周岁退休。
(1)到达退休时间时主持有规定期限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其它科研项目,退休前一年在研项目累计到款经费文科200万元以上,理工科500万元以上。
(2)近三年至少有一篇署名的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或三篇核心期刊论文,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3)学科带头人,指导稳定的研究团队。
(4)指导培养青年教师。
(5)指导研究生,并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4、受聘二级教师岗位,延缓到65岁时,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者,可延缓到规定的项目结题时间退休,但最多不得超过70周岁。
5、受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女性专家,到达退休时间时承担有本科生全校通修课或学科核心课程教学任务并主持有规定期限内的科研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可延缓到60周岁退休。
6、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任省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省政协正副主席、常委,省政府参事等任期未满者,待任期届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延缓退休和退休办理
(一)延缓退休办理
确因工作需要需延缓退休的,由本人于达到退休时间三个月前提出延缓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二)退休办理
1、学校实行到龄即退、按月退休的政策。退休手续每月办理一次。当月退休人员须完成退休前所聘岗位所在学期各项工作。办理退休手续后至本学期结束期间执行在职人员工资。退休工资分别从退休学期末次月执行,即2月1日和8月1日执行。
2、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学校安排报送相关材料。
3、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关系转入离退休办公室。
第四条 退休人员及缓退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退休费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文件执行。
(二)退休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缓退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相关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提前离岗仍按《西北大学校内提前退休暂行办法》(校发〔1998〕人字13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