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