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文明节俭办理丧葬事务的政策要求,规范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丧葬服务工作流程,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丧葬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丧葬事务应本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原则上实行火葬。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去世的,可按当地规定实行土葬。少数民族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第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协助去世离退休教职工家属办理丧葬事务,具体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离退休教职工去世,悼念活动仅限于在逝者家中进行,在校内公共区域不得搭灵棚、设灵堂。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逝者家属应及时告知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通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逝者生前为中共党员的,同时通知党委组织部;逝者生前为民主党派的,同时通知党委统战部。
离休干部去世,离退休工作处24小时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协助家属办理运送遗体及火化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遗体告别仪式用车安排等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起草发布讣告、承办遗体告别仪式。讣告应以档案为依据,内容严谨精炼、客观公正,落款统一署“西北大学”,经家属及离退休工作处审阅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定后印刷张贴。
倡导丧事简办,是否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应尊重家属意愿,告别仪式程序由承办单位与家属商定。
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因机构设置调整的,由承接相关工作业务的单位负责讣告及告别仪式事宜。
第九条 学校吊唁慰问,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带队,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逝者为中共党员的)或党委统战部(逝者为民主党派的)、人力资源部、离退休工作处及去世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在火化前到家中吊唁并慰问遗属,慰问金由离退休工作处和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列支。
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吊唁慰问。
第十条 丧事办理结束后,家属应将去世离退休教职工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原件交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登记备案后,交人力资源部为去世离退休教职工申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级机关相关规定执行。丧葬费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前期家属办理遗体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等垫付的费用,节约部分归家属所有,超支部分由家属自理。
第十一条 举办离退休教职工遗体告别仪式,离退休工作处按规定数量和行车路线安排用车,家属如需规定以外的服务,需自行协调,费用自理。家属使用个人车辆或租用车辆办理丧葬事务,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正处级及以上的退休干部、正高级职称的退休教职工去世,骨灰可在烈士陵园安放,安放事宜由家属联系烈士陵园办理。党员去世可以覆盖党旗,家属提出申请后由离退休党委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审批并提供党旗。
第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如需登报或在相关媒体发布消息,由家属商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在外地去世,离退休工作处和教职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可派人前往协助处理丧葬事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9年7月21日施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葬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西大离退〔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