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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量:
各院、系、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对《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03〕设字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127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 北 大 学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保管、调配、评估、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预算外、科研、自筹)或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登记、入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价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软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六大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仓库、食堂及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园林、池类、广场、亭廊、阁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和输电线路、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自制)、机电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含历史文物、动植物标本,矿、化石标本以及古玩、字画等珍藏品。

(五)图书:图书、期刊、电子文献、报纸、微缩胶片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工程预算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另配件费用),不计入原价;

(六)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七)进口仪器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其中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均计价入账。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以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账;

(八)国内外赠送的仪器设备,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通过评估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十)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按等级、分类登记实物账,对添置时有购置价格的,要做好资金账登记工作;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事业用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和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与分工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横向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纵向实行校、院(系)、处、室、所二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物的信息汇总上报,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分工

(一)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家具的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四)博物馆负责文物、标本、陈列品的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五)档案馆负责学校接受的贵重礼品的管理;

(六)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七)学校独资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账和资金账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分类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及资产清查;

(三)负责有关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建账、建卡以及账、物、卡管理;

(四)负责有关资产的评估及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资产的清查、登记以及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处、室、所等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购置方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负责按时上报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独立单位、学校独资的独立法人单位每年末应向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报送本年度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和固定资产资金账,以及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或建设方案,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因紧急或特殊需要由学校执行的项目,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监察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通过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或通过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各类资产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由购置使用或建设单位到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明确本级管理责任人,将其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建账、建卡工作,做到一级账、卡与各单位二级账、卡完全相符。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细账,做到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物、卡完全相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配备使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资产购置原则和程序进行配备。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教职工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包括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学校独资的独立法人单位)每半年进行固定资产核对、清查工作,并将所管范围的资产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独立单位、学校独资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将其固定资产资金账报财务处,实物信息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等级、分类建立实物明细账和资金账,主管部门按实物等级、分类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按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操作规程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坏的,按规定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做好固定资产校内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分配按学校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资产,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各级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或私分。

第三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资产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所属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

(四)分管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的结果,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置权限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需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缴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不足800元)的资产,按低值资产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按本办法建账管理;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由二级管理单位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03]设字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