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离退休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保障离退休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转发<陕西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离退休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离退休党委会是离退休党委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离退休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离退休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离退休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离退休党委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离退休党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三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离退休党委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等;
(四)离退休党委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等工作;
(五)离退休党委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离退休党委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员发展事项;
(七)离退休工作处内设部门负责人任免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干部推荐、考察等工作;
(八)“两优一先”等各类奖项的评审和推荐;
(九)大额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涉及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它需要由离退休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离退休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离退休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非党委委员的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通报。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委员会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需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委员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九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天送达有关,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党委会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具体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逐一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对表决情况、保留意见、会议决定等要有专门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离休党委全体党员。
第四章 督办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进度、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而无法落实时,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如确有必要,可按议题确定办法,提交离退休党委会再行研究讨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请假制度。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回避制度。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个人直接利益等事项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党委会与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党委秘书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